高等法院今(16日)二審改判高虹安貪污無罪,二審判決的核心理由在於對「立法院公費助理經費」法律性質的重新定義。高院合議庭引用《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沿革,指出助理費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
判決理由指出,法規明定預算編列是以「每一立法委員」為統籌單位,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高院強調,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上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財力不足的費用。過去這筆款項是直接撥入立委帳戶,由立委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意即立委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後來雖因稅務問題改撥入助理個人帳戶,但其「補助費」的性質並未改變。合議庭採信高虹安辯詞,認定她缺乏詐取財物的主觀犯意,不構成貪污。
立委沈伯洋發文表示,他本來也覺得很疑惑,不懂為何改判,但看了高院新聞稿才知道,原來是立法院幫的忙。高院判決引述的依據來自立法院函覆,「立法院函覆認為編列立法委員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所須的財力不足,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並指高虹安首次擔任立委,採用主任黃惠玟沿用的辦公室零用金制度,立法院說:「被告均辯稱欠缺詐取財物故意及繳回公積金勞健保核算誤差,應認可以採信」。

原來高院的依據就是立法院幫高虹安說「沒有貪污問題」,沈伯洋直呼「看來我刑法的書要改寫了。陳玉珍也不用修法了,以後只要立法院去法院作證,說助理費都是立法委員的就好。以前被判貪污的真的情何以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