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達文/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刑法論罪的法律邏輯,大眾究責的義憤邏輯,以及社工乃至廣泛助人工作者的專業社群邏輯──剴剴兒虐案中,正是因為這三股並不相同的邏輯互相混淆,乃至彼此衝撞,所以才讓社工陳尚潔的一審有罪判決不僅引發許多社會爭論,還使得這些爭論複雜難解,容易流於各說各話。
畢竟,這三種邏輯不僅各自使用不同的思考方式,更根基於根本不同的需求:刑法關注的是「這種作為是否構成犯罪」,大眾的義憤來自「這種事情怎容輕輕放下」,而專業社群則擔憂「這個社會到底期待我們怎麼做」。若要真正處理本案所引起的爭論,固然必須幫助大眾正確理解刑事判決的癥結所在,但也必須著眼於廣泛大眾為何期望看見究責與制裁,以及社工專業社群內部為何不願切割或撇清關係,反而爆發普遍的無力感。
而實際上,這兩者都已經超越司法所能夠處理的極限,問題也因此並非只是「法律知識普及」。大眾和專業社群各有不同的集體需求,社會各界乃至政府所能做的是去思考該如何回應這些不同的需求:一方面,各方可以幫助大眾找到該被懲罰的對象,以更有建設性的方式彰顯「我們這個社會很在乎兒虐的防範與救援」,並非只是「說說而已」。另一方面,政府也要透過政策調整,讓社工等助人工作者有更合理的權責劃分:這既是為了保護基層人員,減少其曝露於有責無權的風險之下,也是為了避免基層形成人人自危的風氣,讓各單位反而採取「保守收案,浮濫報案」的自保策略,使得個案更難得到幫助,造成惡性循環。唯獨將這些集體的需求分別處理,大眾和專業社群的需求才不會兩頭落空,社會政策才能有更好的效果,司法也才不會承擔其無法滿足的期待,更有辦法回歸法律本身的邏輯。
刑法邏輯:本案真正的關鍵是「該期待被告何時驚覺被騙」
社會各界關於此案判決的意見相當龐雜,但單從刑法的角度而言,撥開艱澀的法律術語,不妨化繁為簡。這個個案判決最大的核心,其實在於對個案事實的一項關鍵認定:被告一路上被保母矇騙,並未懷疑兒虐發生,究竟是保母的騙術夠高明,還是被告本人太過漫不經心?
在刑法上,這其實就是「過失」是否成立的問題。刑法不會處罰「受騙」或「無知」本身,借用台大法律系退休教授黃榮堅老師的說法,之所以要處罰過失犯,是希望要求「行為人提高用心」,亦即要求當事人動用「既有的知識」,以預見傷害可能發生,因而「產生迴避的動機與行為」。就此而言,法院的邏輯必須是:倘若陳尚潔發揮「該有的用心」,就應該能夠在那三個月期間的某個時刻警覺自己上當,所以也就有辦法採取通報等有意義的措施。至於社會討論中引起許多爭議的「保證人地位」等等,在刑法討論內反而是比較後段的問題──是要先確立「如果夠用心就不會被騙」(過失),才會需要進一步討論「發現被騙後,刑法是否其實依然容許他無所作為」(作為義務,亦即保證人地位)。本案中陳尚潔「受騙因而救援」是否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過失,才是真正的先決問題。

而一審判決論證較為薄弱之處,正在於並未真正進入「拆穿謊言」的邏輯,具體指出「在『這個時間點』,只要夠用心,就該看穿保母一路上都在欺瞞」。指出這個核心爭議點,並不是為了要主張陳尚潔必然無罪或者有罪──或許二審法官能夠以更有說服力的方式,論證陳尚潔確實漫不經心。問題在於,一審法院的論證方式根本錯誤,將三個月受虐期間的所有跡證一併判斷,忽略被告是陸續接收到愷愷的傷勢,且同時一路接收到保母的解釋和片面回報,讓一切可能聽來順理成章。而閱讀判決書附錄的通聯記錄,不難發現保母又確實是個高明的騙子,加上保母又受到國家和機構雙重認證,可以理解陳尚潔「第一時間」為何充分信任保母的說詞。因此,要論證過失成立,用刑法的技術性術語來說,關鍵在「對於『非容許信賴』是否具備預見可能性」──翻譯成白話文,也就是在後續「某個時間點」,一個夠用心的人是否就有能力主動驚覺,自己一路上對保母的信賴都是錯的?該察覺這位合作對象在說謊,掩蓋虐童的事實?
畢竟,絕大多數時候,保母並未讓被告自行發現傷勢,反倒是搶先主動知會被告,呈現出的形象是主動回報困難,而非被動回應質疑。舉例而言,判決書一再提到愷愷犯錯時會惶恐焦慮,是被告早該發現的受虐跡象。從附錄的通聯記錄裡才能發現,保母早在第一次訪視之前就已經先打預防針,一早主動告知陳尚潔「發現他前保姆應該是嚴厲的,可能有打過他,因為他自己知道自己犯錯時眼神會惶恐焦慮」,試圖建立一個印象,認為惶恐的眼神是保母自己所發現的問題,而且應該怪在前一手照顧者的身上,只是隨著孩子滿一歲後逐漸浮現。
同理,一審法院綜合事後所知的一切客觀事實,認為被告早該發現愷愷牙齒脫落的情形並不合理,並特別提到,相較於「證人蔡函妤僅接觸劉童15至30分鐘,尚且能敏銳察覺劉童磨牙造成嚴重之牙齒脫落並不合理」,由此更能「顯見被告之消極不作為」──問題在於,這位證人蔡函妤是專業的牙醫師,其判斷也未先受到保母長期的騙局所左右,而且工作的目的本來就是觀察愷愷的牙齒。相較之下,法院並未引用任何專家證人的意見,指出夠用心的社工當下都該主動警覺一歲幼兒連續掉落三顆牙齒很可能來自虐童。畢竟,保母早早就主動傳訊告知「平常就很會磨牙的劉童昨天晚上把牙都磨掉了」,還假裝同享困惑,表示「我也第一次看到」。之後,保母就診後還假傳醫生診斷,認為「醫生有提到~劉童磨牙磨得如此厲害,可能是他之前曾經受到什麼刺激或不平等待遇」,感嘆愷愷是「可憐的孩子」,並溫情喊話「我想,我們必須給他時間,讓他體會、感受到安全感」。這樣說謊成精的保母幫一切都想好解釋,編織成一個「前任保母才有問題,我們一起努力克服」的完整故事,而且全都是事先主動提出、以免被告起疑。
再度重申,指出這點的意義並非在於主張陳尚潔絕對無罪,而是要強調一審判決的邏輯並不妥當。一審判決並未論證被告「當下察覺被騙的方式」為何,這就如同網路上許多人提出質疑,比如認為愷愷的體重從十公斤驟降至六公斤,社工怎麼可能沒有發現異狀──問題在於,被告陷入這樣的騙局之後,雖然可能看到了掉牙、進食狀況出問題、身形消瘦等等受虐徵兆,但不會認為這牴觸了保母的解釋,反而認為這證實了保母的故事,將之優先理解為一歲前受到不當對待、一歲後陸續爆發的延遲反應,只覺得心疼,而不覺得可疑。而當本案進入二審,對於所謂「對於『非容許信賴』是否具備預見可能性」的問題,很可能才是新的關鍵爭點所在。
大眾義憤邏輯:透過懲罰,確認「不可以這樣就算了」
但顯然,大眾對這個案件的關注,顯然並非著重於保母的謊言該如何破解,而是關於愷愷為何沒能得到他應得的保護。觀察網路上的爭論,可以發現許多人的義憤和哀痛來自於「愷愷人生最後一段時間一定很無助」,貼文裡經常放滿愷愷生前傷勢的照片,痛心於「唯一有機會能救他的人沒有救他」。這樣的疏漏絕不能夠輕輕放下,這樣的失敗絕不容許落入「今天公祭,明天忘記」,於是「需要」看到負責人接受處罰。
這個論點並不新穎,早在19世紀末的法國便已被提出,是社會學奠基者涂爾幹的重要貢獻。他在早期的成名作裡就主張:在每一個社會中,人們都會共享一些「這件事情很重要,絕對不能做錯」的強烈集體情感,一旦任何事情違背這樣的情感,人們就期望施以處罰──如果不加以處罰,人們會質疑:莫非這個規範被違反了也無所謂?這像話嗎?只不過,在不同社會中,人們在乎的規範並不相同。早期社會中人們常有許多共享的規範,常見的案例關於瀆神、關於欺君犯上、關於婚姻與性道德,人們會認為「瀆神不能這樣就算了,否則豈不顯得我們不把神當一回事」,於是會對瀆神者施以嚴重的懲罰。但相反地,現代社會由於愈來愈在乎「人性的尊嚴」、「人命的價值」,所以這些舊有的、具有宗教意味的規範逐漸退位,人們會更看重「不可以不把其他人當一回事」的規範,會對這樣的罪行更加感到「不可以這樣算了」。

從這個角度回顧愷愷案、特別是關於被告社工的環節,才能更清楚看出大眾的義憤所為何來:既然這是人類社會的共享特性,就不能輕易地將之理解為素樸甚至嗜血的正義感,認為這是不理性甚至未開化的情感作祟。事實上,涂爾幹甚至曾說這是人類社會進化的弔詭:一個社會愈是進步、愈是珍視人性的價值,愈可能在惡行發生時愈義憤填膺,不容許事情被輕輕放下,所以反而對相關犯罪施予更嚴峻的處罰。在一個不那麼進步、不那麼重視兒虐的社會當中,愷愷案可能自始不被當一回事;而即使在一個重視人性尊嚴的社會當中,人們也可能只認為施虐的保母違背了我們對社會成員的集體要求;唯獨在一個足夠進步的社會,人們才會不只無法容忍對孩童的暴行,也無法容忍被委以重任的防護體制失靈,讓愷愷最後一道求助的希望落空。在某個層面上,大眾義憤的對象會不只限於虐童者,而還會擴及「體制」,是台灣社會較過去更加進步的表徵。
更廣泛來說,這也提醒了我們一件事:在刑事政策上,處罰或許是基於嚇阻、基於預防、基於矯正等等目的;但在社會規範上,處罰的功能是在確認「這個規範真的有一回事,不是說說而已」,是無法接受「輕輕放下」。同時,「先證明個案符合一切要件,才能夠動用處罰」的刑罰邏輯,與「必須動用處罰,證明這個規範是一回事」的義憤邏輯,其啟動條件也顯然並不相同。這樣的差異不只發生在此一個案,從詐騙到酒駕再到其他社會矚目案件,經常出現「個案裁判上不可能判有罪,或者不可能再判更重,但社會大眾認為『怎麼可以這樣而已』」的矛盾。另舉一例,在法律上,羈押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逃亡、串供或滅證,但在許多案件嫌疑人落網之初,大眾一旦得知他們犯下的惡行,就會直觀認為羈押這樣的「處罰」有其必要,並且容易把交保理解成縱放──在根本上,這不是法律知識欠缺的問題,而是因為社會期待的邏輯和現代國家刑事政策的邏輯根本不同。社會大眾想要的處罰,國家刑罰其實根本「給不起」。
專業社群邏輯:下一個罪人,難保不會是自己
然而,從社工等專業社群的角度來看,刑法與大眾義憤邏輯的運作結果卻帶來嚴重的衝擊。
對於每天必須繼續上班、繼續處理手頭個案的社工乃至其他助人工作者而言,被個案上的合作對象欺騙之後不但可能得要被關,還要被當成過街老鼠,將會讓許多一線工作者感到無所適從、並且深受打擊。而一旦社工士氣如此受挫,產生大規模的恐慌和職業倦怠,考量到社工人力缺口已經愈趨龐大,比如新北市的缺口已經突破需求總額三成,日後也將導致社會政策執行上愈趨困難。
大眾邏輯和專業社群邏輯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衝撞,原因其實相對單純:多數人都不會特別自問「如果我在工作上面對跟陳尚潔一樣的情況,我有信心一定能做得比他好嗎?」,但對於社工、對於其他助人工作者而言,這卻是最切身相關的問題。畢竟,幾乎所有的助人工作者就算不曾被騙,也都曾被蒙蔽,無法接收到足夠完整的資訊;許多個案中,很多跡象事後看來都很顯而易見,很多合作對象事後看來都顯然不值得信任,但在當時卻未必能夠分辨。也因此,許多社工乃至心理師、輔導老師等也都可以馬上聯想到自己曾處理的個案,心想:很多人都說他們只是在譴責「不認真」的社工,但就算我自信足夠用心,但是否仍難保讓司法或社會大眾不會在事後抓出一些跡證,認定我漫不經心?
同哩,刑事審判的邏輯亦無法回應專業社群邏輯下的嚴重焦慮。比如,判決書中強調「保證人地位之認定,係本院基於個案具體事實所為之判斷,非僅因被告社工之身分職業所生」。在刑法判決的邏輯上有其道理,因為在我國體制中,法院、特別是一審法院本來就只是針對個案裁判,無須、也不可能發展出一整套完整的理論,但從專業社群的集體邏輯來看卻又令人惶恐,更加不知自己在什麼條件下可能會被以刑法究責。

正是因此,不論是全國各大學的社工社福系,還是各地的社工職業工會,他們才都並未選擇為了提升職業形象而切割陳尚潔,或者以之為負面教材,而是會同感擔憂與憤怒。在知名電影《薩利機長:哈德遜奇蹟》(Sully)的經典場景中,湯姆漢克斯所主演的機長可以當眾冷靜駁斥調查小組成員,表示雖然事後模擬顯示他有充分時間把飛機開回機場,但在鳥群擊中飛機當下他需要更多時間才能判斷出當下情況,無法立刻得知該馬上轉往機場,「你們要找的是人為疏失,那你們就要從真人的角度出發」,義正詞嚴,成為劇情的高潮──但很多時候,被指控的人沒辦法和機長一樣要求「考量真人決策所需時間,重新執行模擬」,也沒有任何場合可以這樣自我辯白。
政府的角色:社會政策的調整,以及調查究責的機制
這樣邏輯的衝突,還會衍生其他的政策後果。若參考《報導者》近日對於社工基層現場的報導,可以發現在面對刑法歸責和大眾義憤這兩股邏輯的衝擊時,各單位為了自保,反而會採取許多「防禦性」的作為。一方面,機構已經開始保守收案,畢竟手頭個案愈多,需要承擔的風險也就愈大。另一方面,特別是在愷愷案之後,各機構在面對「跨單位合作」時則會採取相反的策略,將任何風吹草動都浮濫通報,交給其他單位追蹤,於是,「整個組織被通報表的量壓到有點失能」、「湧入太多通報量造成國家系統癱瘓,變成所有社工人力都用在調查事件,沒辦法更細緻於後端服務」,不只造成基層過勞,也反而讓需要的個案無法得到應有的照顧,讓更多孩子被卡在「塞車」的行政流程當中。
司法和大眾本來就不可能顧及這些問題,這些政策議題只有政府能夠出面解決,才有可能打破專業社群內這樣的惡性循環。就此,主管機關必須和基層社工、乃至更廣泛的助人工作者展開實質對話,聽取其意見,而非只是邀請社工團體為既有的政策方向背書。值得特別強調的是,如果發現刑法的確要求基層社工更直接「監督保母」,主管機關就不能讓基層社工持續暴露在有責無權的風險之下,因此必須協助打造「扮黑臉」的條件。而這就牽涉到社工之間的橫向分工,也必然牽涉到案量的減少,以及通報、管考方式的修正。否則,倘若社工的職業條件不鼓勵甚至不允許他們常扮黑臉,但在發生不幸之後,刑法又會追究他們未扮好黑臉的責任,社工等助人工作者就將陷入進退維谷的境地。
至於大眾的義憤邏輯,重點則在於:人們就是需要看到有人接受懲罰,我們只能嘗試引導「受懲罰的是誰」以及「受怎樣的懲罰」,希望懲罰是有建設性的,而不會反而有害於重要的政策目標,反而造成反效果。
考慮到大眾的需求,我們已不能被動等待刑事審判「平息眾怒」,而必須在刑事審判之外、也在刑事審判之前發動其他種類的懲罰,另尋究責的途徑。媒體自主的調查和究責固然是一種做法,但在不少國家裡,國會也可能扮演相當積極的角色。雖然英國和美國的國會體制和調查權行使方式有重大差異,但可以想見,在愷愷案這類的重大關注案件發生後,國會內相關的委員會都很有可能儘快啟動公開的調查,找來中央和地方政府裡負責的局處首長、相關機構組織的負責人、專業社群的代表等,吸引大眾的目光,引導公眾的討論方向。
這等於是引導大眾以更有建設性的方式找到「該被罵」、「該被處罰」的對象。一方面,受邀出席不全然是壞事,也能讓一些人發表他們不為人知的苦衷與難處。但另一方面,有些案件自始不是刑事案件,這些人不會直接面對刑罰,卻會在這樣的調查程序中接收「給個說法」的壓力。調查可能指向個別人員疏忽,可能指向機構或政府的失職,而在媒體報導和網路傳播之下,調查的過程本身就會對失職人員構成社會性的制裁,更何況,行政機關也可能憑藉調查的結果,進一步對需要負責的單位祭出懲處──但當然,調查過程也可能讓大眾發現這些人都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只是這位保母真的太懂得怎麼欺騙體制,倘若如此,調查也有機會發揮引導的作用,讓保母的惡行更加立體,將社會制裁的矛頭指向保母本人,避免其他人遭受不白之冤,並啟動下一階段的討論,思考體制可以如何改善,才能夠減少之後被騙的風險。
可惜的是,台灣的立法院當時完全錯失了這樣的機會,就連最基本的衛福部的專案報告,最後也被淹沒在「兒盟領導者身兼立委,是否應該迴避主席工作」的內部爭議中──王育敏委員堅持擔任該場會議的主席,反而讓兒盟的定位更加陷入各說各話的窘境,沒有清楚釐清的機會。更廣泛來說,本屆國會第一會期就因調查權的設計爆發重大爭議,但提案方執著於將調查權理解為「查弊」和政黨對抗的工具,並一心希望攫取各種裁罰恫嚇的工具,而未認真思考可以如何善用調查的機制引導公眾的注意力,最終在法案理所當然被判決違憲之後,整個討論也就不了了之,調查機制始終無法建立。

而在國會之外,參考英國的經驗,另一個機制則是政府所發動的「公共調查」(public inquiry)。這種調查用於獨立調查重大公共事件的事情經過、成因與責任歸屬,以及如何防範再度發生。在這種調查中,政府僅負責界定調查範圍,接著就會指派外部獨立人士擔任主席,由主席帶領的團隊召開聽證會並產出調查報告。這類的調查公布在英國政治中是重要的事件,政府乃至其他被點名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有所回應。比如,在著名的格蘭菲大廈火警案中,第二階段調查報告總篇幅超過1,700頁,釐清建商、消防單位、中央政府相關部會的責任,比如發現建材製造商明知產品有火警風險,但內部卻努力嘗試蒙混過關、躲過產品審查,而於此同時,當時的部長則太過執著於刪減管制法令,反而砍除了必要的消防安全機制。首相立即在議會代表英國政府正式向受害者道歉,並表態接受調查報告的所有政策建議。這類調查也希望能夠為事實定調,並且療癒受害者。在台灣,面對監察院不被重視,影響力乃至公信力都有所欠缺,類似的獨立公共調查或許也有參考的價值──不論如何,社會大眾總是需要看到人受罰,社會各界、特別是政府所能做的,就是幫助社會找到最有建設性的究責方式。
釐清三股邏輯各自的差異,不是為了陷入悲觀的情緒,認為人們只能陷入各說各話,或是指責一方「不理性」、指責另一方「本位主義」。相反地,分辨這三股不同邏輯,並分別討論這三個面向上有什麼更好、更妥當的處理方式,是為了幫助公眾討論跳脫單純的「選邊站」,思考不同的需求分別可以如何得到滿足──政府乃至社會各界所需要意識到的是,司法能夠承擔的責任有其極限,在面對大眾義憤和專業社群焦慮的時候,我們都有更多能夠積極做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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