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時報》報導引述判決書指出,姜男因在網路張貼為弱勢兒童募集資金而結識孫男,孫告知只要姜提供金融帳戶與配合提款,每天就可獲得領款金額的3%作為報酬。姜男遂提供妻子周女的帳戶給孫男,導致受害人陳女匯款1萬元,接著姜聽存孫的指示到郵局提款1萬元,再轉交給不知名車手。
姜男在法庭辯稱,他是「做善事被騙」不慎誤入賊船,他不清楚這是詐騙,也不清楚孫男是詐騙集團。為了證明姜男的說詞,法官傳喚已被判刑的孫男到庭說明,孰料孫男直接揭露兩人早就認識,姜要他介紹工作,他才會告知提供帳戶與提款,就可每天領5,000元,而姜男事後也加入。
因此法官認為姜男辯稱「為了做善事才受騙」的說詞不足以採信,姜不僅加入詐騙集團,提供帳戶又擔任領款車手,儘管事後坦承犯行,但是至今未與受害者達成和解,同時考量姜男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及參與犯罪之程度、告訴人遭詐騙之金額為2萬元,判處1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