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表示,昨天是該案第一次開庭,審判長請雙方就身分、案件內容進行說明,原告方要求被告給付自行車貨款百萬餘元,被告方代表劉姓男子除表示意見,並陳述身分,但並未表示以「律師」身分出庭,而是以「公司法務人員」身分陳述意見。以下是台中地院發出的新聞稿全文:
關於媒體報導 114 年 8 月 13 日在臺中地院驚見中國籍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一事,本院回應澄清如下: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之,如不具律師資格之人,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亦例外可受任為民事訴訟之訴訟代理人,此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 2 條第 3 款所明定。
二、查報載之案件為民事訴訟,被告為奧地利公司,具狀委任無臺灣律師資格之大陸地區人民劉O芳為訴訟代理人,劉O芳並於本院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即 114 年 8 月 13 日開庭時,表明係以受僱於被告之法務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因劉O芳無臺灣律師資格, 且未能提出相關佐證,該案審判長乃未許可其代理,並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之事項,命劉O芳補正資料,該案昨日並未進行本案訴訟審理程序,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