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本案涉及台灣腳踏車廠商與奧地利販售平台間的民事訴訟。蔡昆洲表示,言詞辯論期日前,雙方已多次協調,他早已知悉劉姓男子為中國律師,且出席協調與開庭。他指出,中國律師並非台灣法律承認的外國律師,在現行法制下無律師登錄身分,也未取得執業許可,若直接在台灣法院代理訴訟,恐開啟境外人士繞過資格審查介入案件的先例,衝擊台灣律師市場秩序。
台中地院澄清,劉男無台灣律師資格,且未提出足夠佐證,審判長因此未許可其代理,並命其補正資料。法務部也強調,在台執行律師業務必須具台灣律師資格,本案已由中檢分案調查,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將由主管機關釐清。
移民署指出,劉男檢附台中地院民事法庭通知書等文件申請來台,通知書明載其為被告訴訟代理人。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中國民眾若因民事訴訟經司法機關通知,得申請進入台灣。依相關送件須知,來台停留期限為15天,必要時可申請延期,每次不得超過2個月。
移民署重申,此案中劉男的入境手續及停留理由均符合法規,案件相關法律爭議則由司法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