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TVBS新聞網》《ETtoday》報導,事件起於今年4月,該公司新聘3名送貨業務,因僅有2台公務車,故以抽籤方式決定使用權。未抽中者需自行開車,公司則提供油資補助。然而,其中一名員工因僅有機車可用,堅持以此送貨,考量安全,公司最終決定資遣該員工。
該員工任職僅一天,公司須支付的資遣費為53元,並於約定發薪日6月10日進行匯款。不料因資料錯誤匯款失敗,雖後續補救仍因延誤,導致該員工向縣府提出申訴。
經雲林縣勞動暨青年發展處調查後確認,公司確實未在《勞基法》規定的30日內完成資遣費支付。雖廠商聲稱並非惡意拖欠,且有補發1,267元日薪與840元交通費,仍因違反法令被依法裁罰。本案依行政罰法第8條考量其無故意違法情節,最終將最高罰鍰30萬元減至10萬元。
廠商代表坦言,由於缺乏對勞動法令的充分認識,不知道資遣費一定要在30天內匯入,加上內部作業疏失,才釀成此事,並表示將虛心檢討、改進流程,未來加強遵守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