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小陳主張曾與小玟交往,2023年1月老楊驚見小玟開車外出,竟一路尾隨,並目睹他上了小玟的車。小陳表示,老楊持續尾隨,直到車輛直接停在路邊,便上前持手電筒向車內探照,甚至使用手機拍下他和小美在車內的非公開活動,還拍到私密部位,顯然已經侵害到他的隱私權,因而決定提告求償9.8萬元精神慰撫金。
老楊則辯稱,小陳2024年已提起刑事、民事訴訟,當時法院判無罪,認為案件已確認,如今又對此提告求償,顯然已經超過侵權行為之2年時效。不過,法官認為小陳提起訴訟,請求狀態應持續至訴訟因不合法而受駁回的裁判確定止,時間尚未侵權行為之2年時效。
全案經由嘉義地院嘉義簡易庭法官審理後,法官認為老楊竊錄小陳在車內的非公開活動及私密部位,確實造成小陳隱私權受到侵害,考量到老楊的行為動機非極度惡劣,最終判他應賠償小豪4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