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逆向車口角 遭對方揮拳
根據判決,事件發生在去年2月13日,員林客運郭姓司機開車行經鹿港鎮中山路,因有廣告招牌工程占用車道,對向自小客車必須逆向跨越雙黃線才能通過,於是雙方在狹窄道路交會互不相讓,爆發口角衝突。
據了解,對方火氣更大,甚至下車衝向客運,伸進車窗拉扯郭姓司機的衣領,還連續揮出重拳,導致郭男被困在駕駛座動彈不得,趕緊打電話報警求救。
警方認定危險駕駛 開罰客運司機
豈料,警方到場排解糾紛,另外認定郭姓司機的行為是危險駕駛,違反《道交條例》第43條「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交由彰化監理站開出2萬4000元高額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不只如此,員林客運該輛大客車也面臨吊扣牌照6個月嚴厲處分。
大客車停路中央 監理所指裁罰合理
員林客運不服,同時也為郭姓司機討公道,改打行政訴訟抗罰,摃上彰化監理站隸屬的台中區監理所。員林客運主張,郭男是遭辱罵毆打的被害人,且當時根本無法開走,但警方完全忽視現場狀況,處罰令人難以理解。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台中區監理所卻反駁表示,郭姓司機直接把大客車停在路中間,導致後方嚴重堵塞,純屬「行車糾紛」,不符合「突發狀況」的定義。
法官勘驗影像打臉 就是「突發狀況」
法官勘驗監視器和車內錄影發現,當時自小客車逆向駛入客運車道,雙方發生對峙,隨後自小客車駕駛也有明確「拉扯衣領」與「揮拳攻擊」動作,加上現場還有救護車待命,證明情況危急。
法官認為,司機在遭受暴力攻擊、身處刑事案件現場時,暫停等候警方處理,完全符合「事出突然且非能預料」的要件,監理單位裁罰有誤,原處分撤銷,判決員林客運勝訴,不用罰款也不用吊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