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署表示,水力發電是利用水位高低落差所產生的能量轉換為電力,於發電過程中並未消耗或減損水量,發電後的水仍可於下游供應其他用水需求,不屬於耗水行為。
因此,對於水權登記用途為水力發電者,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經濟部對水力發電用水並未徵收耗水費。且耗水費地徵收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地方政府並非該法條的法定徵收機關,相關權責應予釐清。
針對北市翡翠水庫管理局有意向台電協商收費,水利署表示,若屬「發電補償費」或「發電費率」性質,應由雙方依協議機制辦理,不宜援引《水利法》第84條之1作為相關依據,以免造成社會大眾誤解。另外水利署稱,翡翠水庫目前蓄水率為91.6%,高於運用要點所訂上限水位,在此情況下配合發電,有助於整體能源調度。
然而今晚翡翠水庫管理局反擊,表示監察院2024年糾正案,已指出品質良好的翡翠水源若專為發電而放水,發電後即流向大海,仍有檢討空間。
對於台電宣稱「發電後的水仍可供下游其他用水需求」,翡翠水庫說明,水庫下游攔河堰本質上並非水庫,平時即維持高水位運作,並無足夠庫容可蓄存額外因發電所釋出的水量,因此大量放流的水多直接排入河川,最終流向大海,難以有效再利用。
至於所謂「地方政府無權徵收耗水費」,翡翠水庫澄清說法有所混淆,事實是翡翠水庫基於監察院查核意見,參考經濟部所訂的耗水補償費率,研擬建立合理補償機制,並7度函文請台電正視監察院查核意見收購費率偏低、也多次邀請台電進行議約,但台電仍拒絕議價。
翡翠水庫強調,水資源為珍貴民生資產。當前中南部多座水庫蓄水情勢吃緊,其中曾文水庫蓄水量偏低、有見底的風險,更凸顯台灣水資源保育與合理運用的重要性。翡翠水庫籲請中央及相關單位正視珍貴民生水資源的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