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柯文哲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部分,是他明知於2022年間仍擔任臺北市市長,並非競選期間,不得以自身名義收受政治獻金,如有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欲捐贈政治獻金,依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僅得以捐贈政治獻金至柯文哲擔任黨主席的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且明知捐贈與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應作為民眾黨參與政治相關活動使用,所收受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並向監察院申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公益侵占之犯意,接續侵占周俊吉配偶周王美文捐贈與民眾黨現金200萬元、謝國樑媽媽林曼麗捐贈與民眾黨現金200萬元、林命群捐贈與民眾黨現金200萬元,判決指出,柯文哲自收款600萬元後至今仍未將之存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亦未向監察院申報。
判決指出,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共同犯公益侵占,是以柯文哲肖像授權收取授權金之方式,侵占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1,500萬元,後來將其中450萬元至柯文哲個人使用之第一銀行帳戶,其中244萬元再轉匯至其家人之證券帳戶,95萬元給柯文哲兒子買股票,另以支付木可公司員工薪水名義之方式,共同侵占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賸餘款共124萬1,036元,並以木可公司侵占KP小物募款所得的柯文哲政治獻金共4,133萬5,588元,另以木可公司侵占KP SHOW演唱會盈餘77萬166元並侵占採風情資分析股份有限公司所捐與民眾黨政治獻金300萬元。
判決指出,政治獻金須存入依法設立專戶,並僅得用於法定政治活動相關用途,且其收受、使用及申報均受法律嚴格管制,如果柯文哲等人所主張,將政治獻金認定為擬參選人個人所有,收受政治獻金將使擬參選人私人財產增加的說法成立,則政治獻金需公開透明、強化監督、避免營利等功能將蕩然無存。
判決指出,民主社會得透過政治獻金法的管制和揭露規定,監督政黨或政治人物,使人民對政黨及政治人物的信任度提升,進而鼓勵人民參與政治,健全民主法治,具有高度公益性,期藉由規範及管制政治獻金,阻絕不法捐贈、杜絕私相授受與秘密的金權交換。因此於政治獻金法的規範下,政治人物或政黨收受的政治獻金非屬私人財產甚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