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調查,本案採最有利標、複數決標方式辦理,投標廠商除須符合資格及規格要求,還須提供C-1、C-2、C-3尺寸防彈衣樣衣,接受警政署審驗,通過後才能進入後續評選。評選內容涵蓋產品品質、功能設計、技術能力、保固維修、履約實績及使用者滿意度等項目,還要由60名員警實際試穿並評分,廠商總評分80分以上才具合格資格,最終由排名前3名,且經評選委員過半數決定者,取得標案機會。
業者質疑另一個爭議,是NIJ CPL相關要求並未止於投標階段。依契約保固條款,若防彈纖維布板於保固期間遭移出NIJ CPL清單,廠商須在接獲NIJ書面通知後14日之內,通知警政署,逾期還可能依保固保證金比例遭罰款。業者因此認為,CPL不只是認證問題,也可能延伸為長期履約風險。
對此,知情官員表示,本案並非只有取得NIJ CPL資格的產品才能投標,未列入CPL的產品同樣可參與競標,主要差異是在後續驗收程序,不能解讀為排除台灣廠商。此外,本案屬國際性採購,除NIJ相關規範,國內產品也須符合部分CNS國家標準,並非單純以美國標準作為唯一依據。
防彈衣攸關第一線員警安全,採購制度如何兼顧品質、國際標準與國內產業公平競爭,將成為這筆23億元採購案後續最受矚目的議題。
針對相關爆料,警政署回應表示,本案依《政府採購法》及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辦理,招標文件未將NIJ CPL(美國司法研究院合規產品清單)列為投標資格限制,符合資格及規格之國內、外廠商均得參與投標,並無排除特定廠商之情形。防彈衣攸關第一線警察人員執勤安全,警政署依國際通行之防彈衣防護標準及實際勤務需求訂定技術規格,確保防彈衣具備穩定、可靠之防護效能,並無針對特定廠商或產品設定限制。
另外,本案契約要求保固期間產品異動之通報義務與罰則,係為落實履約品質管理,確保交付產品防護效能,維持防彈衣於使用期間之品質。警政署一向支持國內產業發展,也尊重各界對採購制度及國內產業參與之關切,惟防彈裝備攸關執勤安全,本案將以防護效能及品質為首要考量,並依相關法令公平、公正辦理評選,為第一線警察同仁安全把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