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於書面報告指出,若有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依陸委會4月16日函釋及內政部3月16日召開會議決議,各縣市選委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候選人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及繳附日期,以審查候選人是否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並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為始日起算,是否已在台灣地區設籍滿10年。
中選會表示,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知道《國籍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不得擔任民選公職規定,且民選公職對國家負高度忠誠義務,選民對候選人是否未在大陸地區設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情況,應有知道的權利。
中選會說明,內政部去年11月27日會銜中選會修正發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的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應刊登選舉公報。中選會稱,已配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書件表冊格式及公職人員選舉公報樣式,並在今年6月12日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