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互傳裸照 橋頭地院判決無罪原因為何?
據橋頭地院的判決書內容指出,合議庭法官在檢視少女的微信帳戶大頭貼後發現,該照片僅拍攝臉部,且臉部呈現明顯的完妝狀態。
法官認為,對於素不相識或相識程度尚淺的陌生人而言,確實很難單憑妝容、衣著與臉部特徵等外在條件,去精準判定一個人的具體年齡。因此,吳姓男子主張「無法由少女傳送的照片與影片辨識其未滿18歲」的抗辯理由,尚與經驗法則相符。此外,由於全案僅有少女的單一指述,依法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在缺乏其他具體補強證據實其說的情況下,裁定吳姓男子無罪。
涉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始末?
回顧整起案件始末,吳姓男子與少女於去年(2025)5月間透過通訊軟體相識。同年6月起,吳姓男子陸續傳送「喜歡嗎」「我想看看你」「我要看」「我要屁股翹高對著我」等語音與文字訊息,並附上自身的私密照片,進而引導少女自行拍下裸露胸部及自慰過程的影片回傳。雙方直到6月18日才開始邀約實體見面,隨後少女家屬察覺異狀,指控吳姓男子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於「是否知悉對方未成年」各執一詞。少女在警詢時宣稱,自己曾口頭告知吳姓男子自己年僅17歲,但吳姓男子當時回應認為少女的大頭貼看起來像20幾歲。
吳姓男子則堅稱,雙方結識僅約1個月,先前皆為單純聊天,且少女過去傳送的裸露照片均刻意避開臉部,也從未提供過任何日常生活照,自己自始至終皆認定對方是成年女性。橋頭地院最終因證詞缺乏補強證據而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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