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書指出,阿聖2024年10月間透過IG搭訕就讀國中的少女小玟(化名),並於隔年發展男女朋友關係,阿聖當時明知小玟14歲以上未滿16歲,仍按捺不住情欲,帶小玟前往新北市某檳榔攤的2樓房間內,發生性行為,然而2人愛愛期間,阿聖弟弟竟還在旁邊直擊活春宮,甚至還拿起手機以超近的距離拍攝。
阿聖弟弟事後還將阿聖與小玟性愛影片,轉傳給友人,怎料,影片一傳十、十傳百,最還還被外流到「小玟外流群組(後更名為:松山24躲起來)」的群組中,事後小玟驚覺性愛影片外流後,隨即報警提告。
全案經由新北地院審理,阿聖因未克制自身欲望,嚴重危害少女的身心健康發展,考量犯後自始至終坦承犯行,最終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至於阿聖的親弟弟則另由少年法庭另案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