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經桃園地檢署偵查,被害人於新建工程進行安全支撐拆除作業時,因駕駛之堆高機輪胎經過未被遮擋之人孔蓋開口而翻覆,跳車時遭堆高機壓傷,最終因中樞神經休克而不治死亡。 被告華憶建設為本案業主、營造商為原事業單位,另外二家下包商為承攬人及再承攬人,因此本案有層層轉包關係。
檢方查出,被害人為該工程之第3層再承攬人,本身即具雇主身分且僱有勞工,故上述華憶公司及負責人等人,並非職安法所稱之「雇主」,無法以《職安法》第40條之罪責相繩; 且4名公司負責人皆未在工地現場參與指揮監督,亦未親自指示被害人施作工程,客觀上難以期待他們對現場有即時掌控與防護避免之可能性,故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過,被告營造商派遣之工地主任、及下包商派任之擋土支撐作業主管等2人,應負責工地安全,卻疏未注意依規定確實檢查作業場所地形狀況,未注意地下2層預留人孔蓋開口處是否確實鋪設鐵板等設施。檢察官認定,被告2人均有疏失,且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具備因果關係,故依法對此2人提起公訴。
針對偵查結果,本刊致電華憶建設求證,公司表示主管都在開會,致截稿前尚無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