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時效內揭露 是對人性的忽視
Sherry諮詢過2、3位律師,都因為超過追訴時效而被拒絕,「很多律師很驚訝,問我:哥哥這樣對我,為什麼都沒有大人發現?爸爸這樣對我,我為什麼不覺得奇怪?我說,因為哥哥先這樣對我,他說在玩遊戲。小三、小四以前我都不懂,媽媽也從來不跟我談性,爸爸教我那是對我的愛和教導,所以我真的什麼都不知道。」
去年7月,Sherry透過性暴力倖存者支援團體「暖暖Sunshine協會」尋找法律資源,開始訴訟程序。就像雞蛋撞高牆,反覆經歷不起訴、提出再議、再提起自訴、再次駁回後,才走到釋憲這一步。「律師說,過程會很辛苦,也不容易,我自己知道很大機率不會成功,但對我來說,這是我唯一跟他們切割的方式。」

20年來,已有1183件兒少性侵害案件因已過追訴時效不起訴,律師蔡尚謙表示,他受委任的近百件個案中,有30多位加入釋憲行列,其中10位進入釋憲程序,憲法法庭開庭當天有7位到場。
Sherry寫了一封給大法官的信,內容寫道:她選擇站出來,並非出於報復,而是在歷經十餘年的無法辨識、身心暴力和精神操控、被噤聲施壓、求助碰壁以及長久的精神科治療和心理諮商後,她深刻理解到,性創傷若未被制度正視,將如鬼魅般伴隨一生,無法僅靠個人的努力去消化承擔。她之所以站出來,是為了要求制度回應兒少性侵害的特殊性:「對家庭內性侵倖存者而言,現行法律所設之追訴期間,往往是在倖存者尚未具備認知、語言、心理與生存條件之時,即已屆滿。要求倖存者於該期間內完成揭露、對抗家庭、承受社會孤立與法律程序,實屬對人性與創傷現實的忽視。」
這是台灣第一次有兒少性侵害倖存者集體站上法庭,挑戰追訴時效制度。
多國修法 追訴改被害人成年起算
彭仁郁在2000年代親身參與過法國受害者主導的修法倡議行動。她說,當時倖存者團體主張,兒童性侵害應該被視為人類社會中最高等級的犯罪行為,嚴重程度應比照戰爭罪和違反人類罪,因而必須取消追訴時限。「一般說到違反人類罪,通常腦袋中出現的典型畫面是納粹屠殺猶太人、集中營、強迫勞動,或是台灣的228和白色恐怖,由國家或政體針對特殊族群去鎮壓,系統性地剝奪其生命、自由、財產權,甚至持續影響其後代。」彭仁郁解釋:「法國倖存者團體試圖將性暴力(尤其是家內性侵)連結到父權的終極展現,並將未成年人視為特殊族群。但這個說法沒有被接受,兒少在法律定義上很難被視為特殊族群;再來是加害者們並不一定是有組織的集團,所以對法律人來說很牽強。」
但倖存者集體現身,並在多地舉辦聽證會,和大眾公開辯論,成功讓法國司法體系看到兒少性暴力的特殊性—被害者之所以無法立即採取法律行動,是因為即便成年,還是不見得能夠脫離家族人際關係的掌控。彭仁郁認為,如果從受創主體的經驗出發,追訴時效的計算應從被害人脫離掌控、心理上獲得自由開始起算,「但法律上不容易界定,從成年後起算是不得不的取捨。」
到了2010年代,由於發生多起宗教內部、名人明星性侵醜聞,加上#MeToo運動崛起,掀起一波全球修法高峰,方向為大幅延長或廢除追訴時效、起算點改為成年。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