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乃仁於2003年間,涉及賤賣台糖土地給民間公司,遭依背信罪判刑9月定讞;民事賠償部分加計利息、扣除已追回金額後,仍欠台糖約1.7億元。台糖日前向台中地院聲請管收吳乃仁,台中地院本月3日囑託台北地院執行拘提,人未到案。
台中地院表示,台糖曾持執行名義多次聲請對吳等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然截至去年4月底,債權人僅部分受償,尚有鉅額債款未受償。
法官依台糖提出新聞報導等事證,顯示吳有出入高檔餐廳及搭乘百萬名車等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豪奢生活,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卻故不履行。
為釐清吳財產狀況,中院依法核發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命吳限期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然吳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命令不為報告。中院核發執行命令並合法送達,命吳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吳仍無正當理由違反命令,未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中院又合法通知吳到庭接受訊問,吳仍拒不到場,也未提出「不能報告財產狀況」之正當理由事證。
因此中院囑託臺北地院進行拘提,吳從媒體報導知悉拘提未著的消息後,透過委任律師向法官表示願意到院接受訊問。
吳於昨天上午到院接受訊問時,辯稱他的住所地為兒子所有,並出租予他人使用,因罹患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需由子女照顧而居住於子女住處,致未遵期到庭接受訊問及陳報相關資料,他有與債權人協商清償債務的意願。
不過依據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執行法院已發見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抵償執行債權時,債務人即有據實完整報告其一年內可供執行財產狀況之義務,若違背此項財產開示義務且未依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以利債權人實現其債權。
法官認為,吳就其主張未能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以供法院調查,雖表達有協商意願,但並未提出具體清償債務內容,台糖代理人及律師也當庭表示當日無法進行協商。
法官審酌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確已不足抵償債權,且無法發現其應交付之財產,並考量其屢次未依本院命令遵期據實報告財產狀況、未提供擔保或遵期履行,顯見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堪認債權人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3項規定為管收,為有理由,爰依法裁定准予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