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施男坦承有施用毒品駕車及造成執行員警受傷,而其持有的毒品經快篩呈現依托咪酯類及甲基安他命陽性反應;且施男駕車移動過程中車輪碾過員警右腳等情,卷內有證據資料可證;再者被告之前又有遭通緝的紀錄,而原審以卷內的證據資料難以認定被告有羈押的原因,尚有再研求的餘地,原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撤銷原裁定。
彰化縣警局溪湖分局陳姓所長本月7日追捕吸毒通緝犯時遭車輪輾壓骨折,當場毒品唾液快篩驗出依托咪酯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方聲押,彰化地院卻裁定無保請回。
此裁定引起各方撻伐,彰化地院也在今日重新開庭審理後,裁定將施姓被告收押,移送看守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