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府討地求償18萬! 男子嗆:當年買屋就含土地
根據新竹地院判決,新竹市政府向一名王姓男子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土地,該土地為中華民國所有,竹市府為管理機關,王男未經竹市府同意,在該土地上搭建地上物、無權占用土地。除了要求返還,也要求王男以申報地價10%計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回溯5年共18萬7,200元給付市府。
王男則聲稱該房之土地不是國有,房子是母親買的,「當年土地不值錢,房屋才值錢,買房屋當然買土地」,且他們已在該處居住超過70年,更反指竹市府亂告拆屋還地,已被監察院糾正。
拉監察院都更糾正案背書 想爭「居住權」反遭法院打臉
據監察院糾正內容,新竹縣政府辦理擬定新竹市等4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的過程,除捨棄行為時都更條例有關地上物拆遷之程序規定外,更忽視其實踐「適足居住權」之公法上義務等情。
然而法院到該處履勘,該房屋已遭塗鴉、噴漆,大門上鎖,顯然無人居住一節,有勘驗筆錄、Google街景圖可參照,且王男歷次書狀所載名的居住地址也不是這間房屋的所在,因此王男根本沒住在那裡,也就和「適足居住權」無涉,王男的抗辯亦無可採。
對於新竹市府主張返還之金額,法院參酌該土地的座落位置生活機能佳、步行10分鐘內可至巨城商圈、新竹市政府,周邊商業熱絡,認為市府的主張返還不當得利計算方式合理,最終判新竹市府勝訴,王男須給付18萬7,200元並拆除土地上的圍籬,將土地返還市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