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當天,林女到隔壁班找同學聊天,被楊生要求離開後不滿,隨後請郭姓「乾哥」出面。郭男朝楊生頸部、胸口連刺多刀,造成楊生大量失血,經葉克膜急救仍宣告不治。
一審各判9年、8年 檢方上訴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兩人,一審審酌兩人均為未成年人,依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減刑,並考量在少觀所期間接受諮商、已有反省情形,分別判處郭9年、林8年徒刑。
二審改判12年、11年徒刑
二審高院指出,一審量刑時未完整審酌醫療機構提出的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審前調查報告,該報告載明個別評估結果、再犯風險及具體處遇建議,屬重要量刑依據,因此撤銷原判,改判郭12年、林11年徒刑,並說明仍適用未成年人減刑規定,綜合犯行情節及重返社會等因素後量處。
三審維持原判 判決定讞
檢方再提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原僅就量刑提起上訴,第三審卻主張二審未釐清犯意,已非合法上訴理由;且二審量刑並無違法或顯失衡平情形,因而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