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在4月8日上午11時許,警方接獲通報,指捷運三重國小站出口有男子持刀徘徊。員警趕到現場,發現潘男提著行李,手中卻握著一把水果刀。警方立刻要求他放下,潘男聲稱刀是「從衣服掉出來剛好接住」,隨後情緒激動爆粗口,還把刀用力摔地準備離開。

警方攔下潘男並查扣刀械,他辯稱自己是廚師,隨身攜帶刀具很合理。員警則冷回:「菜刀都會放在廚房,不會隨身攜帶。」這一句讓潘男啞口無言,甚至立刻改口:「我認同這樣的說法。」

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將潘男移送新北地院三重簡易庭。日前法院裁定,他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的水果刀,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並沒收該水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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