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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女童付代價!嘉義狼師判刑丟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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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女童付代價!嘉義狼師判刑丟教職

 

狼師多次對國小女童伸狼爪,直到女童升上國中後才敢講出來。(示意圖/PIXABAY)
狼師多次對國小女童伸狼爪,直到女童升上國中後才敢講出來。(示意圖/PIXABAY)

 


嘉義市一名國小呂姓男導師,利用載送學生參加校外活動之際,竟將車輛停放於偏僻停車場內,在後座對年僅11歲的女童伸出狼爪,女童隱忍長達2年,直到升上國中後才鼓起勇氣向老師吐露實情,全案因而曝光;案經嘉義地院審理後,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判處呂男8個月徒刑,宣告緩刑3年,並向公庫支付5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呂姓男子自2023年9月起擔任該名女童的國小班導師,明知對方年僅11歲且性自主觀念尚未成熟,竟於2024年11月3日下午,藉開車載送女童前往校外園遊會的機會,將車輛開至嘉義縣中埔鄉農會和美辦事處外停車場。

隨後呂男移至車內後座對女童猥褻,女童當下受驚不敢聲張,直到2025年9月升上國中後,才向校內科任老師吐露受害經過。校方隨即依規定通報並由性平會介入調查,後續將呂男解聘,家屬氣炸提告。

法官審理時指出,呂男身為教育人員,本應保護學童並恪守師道,卻為私慾對年幼學童伸出狼爪,對被害人身心發展造成負面影響;惟考量呂男於調查初期即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且已被解聘、喪失教職資格,審理期間另以20萬元與被害家屬達成調解並取得諒解,因此判處8個月徒刑、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並命其於判決確定後8個月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此外,法院同時核發禁止接觸令,禁止呂男於緩刑期間以任何形式騷擾、接觸或聯絡被害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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