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連假這2天上班可領雙倍薪 雇主不給最高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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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連假將至,勞動部公布連假上班薪資如何算;示意圖。(Pixabay/Image by Jatinder Jeetu)
清明連假將至,勞動部公布連假上班薪資如何算;示意圖。(Pixabay/Image by Jatinder Jeetu)
文|黃雅琪

兒童節、清明節5天連假將至,勞動部提醒,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指出,企業欲比照政府機關出勤,以形成本次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之5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之實施,將3月25日之原定休息日與4月3日之原定工作日調整互換。

勞動部說明,雇主屆時如有需要勞工於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連假期間加班,以月薪3.6萬為例,推算出勤8小時,每小時工資為150元,各日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針對4月1日與3日休息日,勞動部指出,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意即除了月薪外可這天出勤可多領1,900元。

4月4日與5日的國定假日,勞動部說明,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4月2日例假方面,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提醒,去年有537件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如有雇主違規,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最高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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