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關閉ATP+超速過彎」釀出軌慘劇! 司機員尤振仲判4年半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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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台鐵普悠瑪意外,今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判尤振仲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定讞。(本刊資料照)
5年前台鐵普悠瑪意外,今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判尤振仲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定讞。(本刊資料照)
文|張有君攝影|林煒凱

5年前台鐵普悠瑪列車在蘇澳新馬站出軌翻覆,造成18死215傷慘劇,一、二審認為司機員尤振仲關閉自動防護系統、在彎道處還超速高達140公里,成為意外主因,因此依過失致死罪判有期徒刑4年6月;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18年10月21日下午,台鐵宜蘭線由樹林車站開往台東車站的6432次普悠瑪自強號列車,尤振仲因誤判列車動力相關問題切斷ATP(列車自動防護系統),加上行經過蘇澳鎮新馬車站時以時速141公里進入新馬站彎道,導致列車前進方向第一節車廂右側車輪浮起後出軌並向左側傾覆,隨後第二至八節車廂也相繼出軌,釀造18死、215傷的慘劇。

一審宜蘭地院審理認為,尤振仲擅自關閉ATP、加上以高達141公里時速進站釀禍,依過失致死罪判4年6月,時任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綜合調度所總所長吳榮欽均因罪證不足判無罪。

尤振仲、地檢署均不服一審判決,雙方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時,尤仍否認犯罪,他強調過程中一直向長官回報,不會貿然關閉ATP,還語出驚人「雖受段訓但沒經過考試,怎會說他會開普悠瑪?」

另外,經勘驗行車事故鑑定結果,尤振仲在事故發生時確實時速超過140公里,超過傾覆臨界速度,超速駕駛與死傷結果具因果關係,因此認定尤過失行為與此事故造成眾多死傷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從死傷結果、犯後態度來看,一審量刑接近法定刑上限,因部分被害人與家屬對刑度無意見,認定檢方和尤上訴都無理由,維持一審判決。

對此,尤振仲則未上訴,而檢察官不服,針對尤部分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今天認為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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