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女自民國107年7月起受雇於正德佛堂擔任文書工作,半年後轉任財務出納,負責保管零用金、記帳及開立應付帳款支票等業務。
未料,她自民國110年7月1日至112年9月6日間,見有機可乘,竟將保管的109張空白支票侵占入己,私自填寫每張17萬至49萬元不等之金額,並盜用主管與負責人私章完成發票行為,再於支票背書轉讓給自己,隨後前往銀行兌現轉存至個人帳戶。直到佛堂負責人察覺帳目有異並提出質問,王女的離譜犯行才終於曝光。
面對司法調查,王女雖對犯行坦承不諱,但上訴時極力辯稱自己長期罹患重度憂鬱症,因生活壓力龐大無處宣洩,才會深陷線上遊戲不斷儲值點數以求紓壓,主張自己是一時失慮,且家中尚有年邁生病的父母及公婆需要扶養,更須定期服用管制藥品,盼法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予以減刑並宣告緩刑。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女身為財務出納,竟罔顧職責、缺乏對他人財產權的尊重,大肆偽造支票嚴重危害票據公信力與金融秩序,犯罪情節非輕。高雄高分院進一步指責,王女盜領鉅款僅是為了滿足個人娛樂與私欲,客觀上毫無足以引起社會大眾同情之處;其家庭與健康狀況僅屬於法定量刑的參考因子,完全不符合減刑要件。全案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正式駁回上訴,這名掏空佛堂鉅款的女出納確定得入獄服刑8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