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多57倍!黃子佼二審改判1年6月 律師:法官很有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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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佼二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違法蒐集兒少個資及性影像,處1年6月徒刑。(本刊資料照)
黃子佼二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違法蒐集兒少個資及性影像,處1年6月徒刑。(本刊資料照)
文|曹莉穎

藝人黃子佼捲入「創意私房」持有未成年性影像案,高等法院昨(25日)宣判,撤銷一審《兒少性剝削條例》無故持有罪8個月徒刑,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他違法蒐集兒少個資及性影像,處1年6月徒刑,並予以4年緩刑,須履行180小時義務勞務及參加3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指出,黃子佼已與37名身分明確的被害人和解,並獲得對方同意緩刑;但仍有10名被害人身分不詳,相關部分已交由台北地檢署持續偵辦。

值得注意的是,二審採用《個資法》認定犯罪,使被害人從一審的35人變成2千多人。

律師劉韋廷在臉書分析指出「其實二審法官是很有智慧的」,一審僅針對持有「未成年性影像」認定,故被害人限縮在35人;但二審法官改以《個資法》論罪,使得黃子佼所持有、下載的影像中的2千多人皆構成被害者,不僅限於未成年人;這2千多人未來也能向黃子佼提起民事求償。

此外,由於依據的法條不一樣,被害人也不一樣,所以黃子佼的刑期也因此從8個月提高到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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