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公投要帶3物品、7事不要做 干擾遭制止不聽可判2年刑或罰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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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要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前往投票,並戴口罩及注意7項行為應避免。(本刊資料照)
民眾要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前往投票,並戴口罩及注意7項行為應避免。(本刊資料照)
文|黃雅琪攝影|陳毅偉

4大公投案明(18日)登場,內政部提醒,4大公投案投票時間於上午8時至下午4時截止,民眾要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並遵循防疫規定戴好口罩。中選會也提醒7大注意事項要避免,且在投票所30公尺左右不得妨礙、勸誘他人投票恐挨罰1.5萬元,投票所內也不得影響他人,若遭制止且令其退出卻依然故我者恐會有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內政部於臉書指出,4大公投案投票時間為18日當天上午8時至下午4時截止,民眾要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並遵循防疫規定戴好口罩。倘若找不到身分證可在週五上班時間攜帶戶口名簿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1張相片及200元規費,至任何一間戶政事務所申請國民身分證補發,當場就可補領到。

至於投票地點,民眾可於「110年公投地點查詢服務」線上查詢,只要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即可查詢。此次公投具有投票權人共有1,982萬5,468人,包含中華國民國民、年滿18歲者(2003年8月28日以前、包括當日出生者)、現居中華民國6個月以上、無受監護宣告(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公投要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翻攝自內政部臉書)
公投要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翻攝自內政部臉書)

四大公投選票以白色、淺黃色、淺粉紅色、金黃色進行區分,白色為重啟核四案、淺黃色是反萊豬進口案、淺粉紅色是公投綁大選案,最後金黃色則是三接遷移案。中選會指出,雖然《公投法》並無禁止投票日宣傳之規定,不過仍是有相關法律規範。

中選會指出,投票所四周30公尺外,若有妨害或擾亂投票順暢進行,或妨害民眾自由行使其投票權之不法行為,按其情節輕重,仍可能違反《刑法》第142條、第147條妨害投票秩序罪之規定。

中選會表示,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依《公投法》第42條規定,有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談及投票所內規範,中選會表示,民眾若於投票所內穿著或配戴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或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則依《公投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若遭令退出卻不退出者可依《公投法》第43條規定,處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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