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花蓮出軌】李義祥釀49死卻未構成殺人罪嫌 花檢偵結曝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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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事故的涉案被告李義祥遭花檢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左為翻攝畫面)
太魯閣號事故的涉案被告李義祥遭花檢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左為翻攝畫面)
文|陳凱俊攝影|翁睿坤

台鐵太魯閣號408車次本月2日發生的嚴重死傷意外,奪走49條寶貴人命,花蓮地檢署今(16日)宣布偵查終結,涉案的工地包商李義祥與非法移工華文好(阿好)等7人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外界疑問,為何不以殺人罪嫌相關被告起訴,花檢則在記者會中解釋原因。

李義祥讓工程車不慎掉落台鐵軌道,釀成出軌意外造成49人死亡,花檢今在偵結記者會中公布了完整的行車記錄器畫面,並宣布將建請法院就李義祥涉犯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均量處法定刑之最高刑度,就移工阿好涉嫌過失致死部分,則量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依殺人罪,而是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主任檢察官周芳怡說明案情時指出,主要在於李義祥其行為不構成殺人罪嫌的要件。

據《刑法》第13條第1項明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知識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同項第2條則指出,行為人對於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行為人有此認識進而有「使其發生」或「任期發生」之一,則形成犯意,前者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

也就是說,若李義祥知道他的行為會導致死亡結果,還讓此事發生,就是直接故意;若李義祥有預見死亡結果可能發生,也不違背他的本意,並任由發生,就是間接故意。

然而,雖然李義祥試圖用怪手綁吊帶拉車的方式非常輕率也錯誤,但並沒有證據可以認定他容任貨車翻落邊坡,因此沒有認定他是過失殺人。

至於先前有法界人士認為,李義祥在車輛翻落卡住時,應該通報相關單位但並未通報,也沒有找人協助脫困,後來導致車輛掉落軌道也沒有通報,檢方可以照「不作為之殺人罪」偵查,查明是否有不作為讓意外發生的情事,此方向等同《刑法》殺人罪責來論處。

但花檢並未以朝方向進行起訴,花檢表示,李義祥在車輛掉落軌道時未緊急通報,檢方認定他有肇事逃逸的罪嫌,因而一並起訴並求處最高刑度;另外,東新營造違反採購法部分,也依違反政府採購法借牌、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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