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國旗法》港澳難逃 廣掛五星旗「愛國」從幼兒園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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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當局針對《國旗法》《國徽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示意圖,pixabay)
中國當局針對《國旗法》《國徽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示意圖,pixabay)
文|黃雅琪(Sasa)

中國大陸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2次審議《國旗法》《國徽法》修正草案,今(13)日新增規定,進一步規範國旗及國徽的使用,其中也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央視》報導,2次審議稿內容顯示,中國當局針對《國旗法》《國徽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專門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並懸掛國徽。

以及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展覽館、體育館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的徽章可以將國徽圖案作為核心圖案;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二次審議稿規定,中小學應當將國徽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教育學生了解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國務院辦公廳將統籌協調全國範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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