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激吻人妻10萬和解仍往來 「損害配偶權」再判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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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判張姓小王賠償20萬。(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判張姓小王賠償20萬。(資料照片)
文|林慶祥主播|智偉

2016年A男抓到張姓小王與其妻在床上激情擁吻,雙方以10萬元和解,2018年7月,A妻擅自離家獨居,A男監控妻子,拍攝到小王三度進入妻子租屋處,停留整夜,A男提告求償,老婆辯稱係同事聚餐而邀張男,並未發生性行為。但法官認為,小王已介入他人婚姻及賠償和解在先,又繼續出現不當親密往來,一直在破壞A男婚姻幸福,判准賠償20萬元。

台中簡易庭指出,A男與妻子於2011年元月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2016年底夫妻感情生變,A妻以工作忙碌為藉口,早出晚歸,而A男透過友人到處打聽,終於在張姓小王住處,逮到他與妻子在床上擁吻,雙方事後和解,張男寫下和解書賠償10萬元了事。

和解後,兩人感情越來越差,2018年7月,A妻未告知丈夫擅自搬離,獨自在外租屋,這對夫妻實質分居,但A男持續監控妻子,同年8月6日及8月14日、9月20日,他拍到張男進入妻子租住處的畫面,且張男停留整夜,隔天才離去,顯然兩人姦情還持續著,A男向法院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求小王賠償他精神慰問金30萬元。

A妻與小王均否認有姦情,A妻辯稱,因為她與同事合租公寓,上述那幾天是同事聚餐,張男才會一起過來吃飯,兩人沒有發生關係。

不過,法官認為,張男已自承介入A妻婚姻生活,自願賠償10萬元和解在先,有和解書為證,又不懂節制,持續徹夜與A妻獨處或在一起,出現親密行為,即使如他們所言,並未發生性關係,但也逾越朋友正常交往分際,已有不正常往來情節,A男主張破壞他的婚姻生活,傷害其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有理,審酌雙方財力30萬元太高,賠償2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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