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六生爆打女老師】男童打大人 家長有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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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程加敏攝影|攝影組主播|智偉

台中市大勇國小去年12月發生一起小六男童爆打老師的校安事故,小六男童因為說了不雅的話,依班規必須到洗手台漱口當成處罰,但男童不慎把同學水壼弄倒,老師請他撿起,但男童不服管教竟然對老師揮拳爆打,造成老師肩膀、手臂、膝蓋都有挫傷。律師宋重和表示,老師可以提出傷害告訴,並對家長請求民事賠償。

律師宋重和指出,由於本案當事人未成年,若老師依《刑法》277條之傷害罪對學生提出告訴,學生將上少年法庭,法官可能會視其行為對學生處以訓誡、口頭警告或保護管束的處分;家長無須負擔刑事責任。

由於男童未滿法定年齡,其監護人必須面對《民法》184條連帶侵權損害之責任,老師可主張自己的身體權、健康權遭侵害,向法官請求對方付出賠償金。

(首圖:小君老師事發後不僅肩膀及手臂、膝蓋都出現挫傷,更因情緒緊張而全身肌肉痠痛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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